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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救濟即無權利”。在執行分配中,為保護當事人、案外人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免遭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侵害,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分別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提供了救濟途徑,即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和執行行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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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司法拘留依據的原生效民事判決被撤銷后,這種拘留是錯誤的。法院應該保護被拘留人的人身權利,通過賠償給于被拘留人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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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間雖然在借款協議上寫明以房屋進行抵押,該抵押沒有進行登記,所以不享有優先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只有30萬元,而該房屋的價值遠大于原告的債權,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影響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故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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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清償時,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應該用于歸還另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個人債務(包括為他人擔保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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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執行中,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應當是判決書確定的2萬元本金+雙方的約定利息(年利率25%,從借款之日起至清結之日止);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以上述本息合計數額為基數,從判決書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至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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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務,則應當依據《執行規定》第90條:被執行人是公民、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另一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之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抑或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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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在執行程序中不能再提出執行異議。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變價程序,并給第三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三人拒絕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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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是法院執行的唯一根據,執行法官必須要嚴格依據執行根據督促被執行人的有關的義務,絕對不允許繞開執行根據去另外執行判決確定屢行標的物以外的其它財產,同時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不先予執行抵押擔保物而允許直接執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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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時,詢問的筆錄在民事訴訟中依舊是證人證詞,在民事訴訟中的采信應該適用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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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不誠信的當事人,保護誠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遵循的,在訴訟案件中讓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有利于社會誠信機制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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