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受害人黎某在被告賈某承包的棉花地拾棉花時,遭其沒有拴上的狗咬傷臀部昏迷,被送往人民醫院治療,五天后死亡。故作為原告方的受害人家屬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12876元、死亡賠償金92860元、受害人父親的贍養費15733元,受害人女兒撫養費4503元,共計125972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原告的戶籍證明;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人民醫院診斷黎某因狗咬激發病癥復發死亡的證明書。被告否定原告主張,被告認為,黎某的死亡與被告的狗侵害沒有因果關系,并向法院提供醫院病例及診斷證明書,被告還認為,自己支付了7000元的醫療費,表明積極給原告進行醫治,責任已經盡到,不應當再支付其他費用。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不能證明被告可以免責。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黎某的死亡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黎某的死亡應由其自身與賈某應按照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對死亡責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爭議,直接原因是受害人死亡跟被告的狗有直接關聯性,被告難辭其咎,但是,受害人黎某遭被告賈某飼養的狗咬之前,已經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的病癥,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告的高血壓3級已是極高危組,故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被告飼養的狗侵害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受害人應當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作為狗的飼養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圖某等四原告各項賠償金額共計32960.2元。
二、駁回原告圖某等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隨著國內惡狗傷人的案例增多,公眾憂慮日甚,狗的飼養人在民事賠償后則置身事外,以狗承擔事故直接責任,這種不對等處理,顯然直接沖擊了公眾的生存權,也直接掃蕩了社會個體——人的尊嚴。對飼養人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在2~7年,顯然更符合社會法治趨勢。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jieya-brush.com/qqpc/qtqq/qtjdal/229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