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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被甩車外身亡,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作者:訴訟律師時間:2020-05-24瀏覽量:608

【案情】
    2019年8月11日上午,石某駕駛一重型倉柵式貨車與同伴楊某向河北保定方向行駛。當晚22時許,貨車行至京珠高速高速涿州段時,由于未與前方黎某駕駛的載貨掛車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發生追尾相撞,致使睡在石某駕駛的貨車副駕駛臥鋪上的楊某被甩出車外,掉于橋下的水田里,楊某頭部受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石某駕駛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險,保險金額分別是50萬元和5萬元。
    死者楊某家屬將貨車司機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8萬余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保險公司是否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對死者楊某家屬進行賠償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險賠償限額內對其家屬進行理賠,理由如下:
    本案中的楊某作為貨車副駕駛室上的乘客,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由于時空條件的變化,存在轉化為第三者的可能性。但這種轉化條件不能單純以傷亡結果發生在車外就認定其轉化為了第三者,而是要看傷亡是否是車上損害結果的延續。如果傷亡是車上損害結果的延續,則仍屬于乘客。如果傷亡結果是被甩出車外又因為本車碰撞、碾壓,發生二次交通事故而造成傷亡,則可以由車上人員的身份轉化為第三者。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生時,楊某系當車輛發生追尾時被甩出車外摔死,這表明他被甩出車外后并沒有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碾壓,他的死亡結果僅僅是車輛追尾事故造成損害的延續,故對楊某的身份應當認定為車上人員,并由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其依法進行理賠。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未發生二次事故的原車上人員發生死亡時,不應將其身份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仍應按其屬于車上人員,對其在車上人員險的賠償限額內,依法對其作出賠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jieya-brush.com/qqpc/jtsg/jtjdal/226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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