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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矛盾太多,協議離婚

作者:susong64時間:2023-04-01瀏覽量:412

【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年2月21日登記結婚。2000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小孩現隨被告生活?;楹笄皫啄觌p方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瑣事雙方多次發生爭吵。2008年1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但之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原告遂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結婚時,被告給付原告彩禮60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等家電及被子等其他物品?;楹筇碇昧丝照{、摩托車等共同財產。上述財產現均留存在被告處?;楹箅p方均有積蓄,但都已用于生活開支。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年2月21日結婚。2000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楹笠蛐愿癫缓?,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08年1月原告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但夫妻關系仍未好轉?,F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雙方婚后前幾年感情很好。但近五年因原告不顧家,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由被告撫養小孩,原告負擔小孩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
二、被告自愿撫養小孩,原告自愿支付小孩撫養費10000元,原告對小孩有探望權;
三、原告的陪嫁物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原告應分得的部分原告自愿放棄抵作小孩撫養費歸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應首先判斷是否可以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是否可以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最好采用協商方式和平解決。但雙方若感情基礎牢固,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并無原則性的矛盾和案件焦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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