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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年2月21日登記結婚。2000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小孩現隨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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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993年原、被告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1998年6月29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1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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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雙方于2000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2002年1月7日自愿辦理結婚登記,于2002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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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記結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原、被告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于2002年6月離開被告家外出打工。2005年元月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離婚,2005年3月21日經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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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2005年5月,被告與XXX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馬天由馬某撫養,被告每月給付原告250元撫養費。因近年來物價不斷上漲,原告隨著年齡增大消費也不斷增加,原判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支出,且被告工資收入已增加,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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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恒(化名)與被告程春(化名)經媒人介紹相識并于2008年農歷正月份訂立婚約,當時按照農村習俗原告給被告程春見面禮2000元,原告的父母給被告程春800元倒茶錢。2008年農歷2月初2過大禮,原告將8800元錢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條、糕點4件送到被告程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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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3年1月1日舉行婚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后于2006年農歷8月生育一男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原、被告所生男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共同財產樓房十四間,原告提出系其父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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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經媒人介紹于2007年3月21日相識,原告按農村風俗給被告見面禮金2 228元。原、被告于同年3月24日舉行訂婚儀式,原告于當天給被告禮金10 080元。另查明,原告給被告親屬紅包錢總計5 498元。原、被告訂婚后因為感情不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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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糾紛,經常吵嘴、打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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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確立戀愛關系,2003年3月登記結婚(男到女家落戶),同年7月生育小孩,婚后沒有財產、債務。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導致婚后夫妻關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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