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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是大學生,可以要求給撫養費嗎

作者:susong64時間:2023-05-16瀏覽量:350

【案件】周梅(化名)、蘇明(化名)于1986年開始戀愛,1989年9月9日登記結婚,1990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蘇韓(化名),現已成年?;楹?,較長時期內周梅、蘇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以來,周梅、蘇明之間常發生矛盾,曾多次出現打斗現象,周梅曾因軟組織挫傷住院和門診治療各1次,2006年1月蘇明與其弟蘇華合伙經營“XX娛樂城”和“XX商行”后,周梅懷疑蘇明有第三者,加劇了周梅、蘇明之間的矛盾,致使周梅、蘇明夫妻感情受到嚴重影響,現周梅要求離婚,蘇明同意離婚。周梅、蘇明婚生女兒蘇韓出生后,周梅負擔了蘇韓的穿著和零食費用,其他的均由蘇明負擔。2006年1月,蘇明和胞弟蘇華轉讓他人的“東方明珠KTV”后,各出資12萬元合資經營,雙方簽訂了“合資經營協議書”,約定“有福同享、有難同擔、風險盈虧兩人扛”,2006年3月28日,蘇明和蘇華合伙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的營業執照登記為“XX娛樂城”,執照有效期限為2016年3月28日止。2007年3月5日和10月15日及2008年3月15日,蘇明為和蘇華合伙經營的“東方明珠KTV”向他人借款共21萬元,至今未歸還。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
一、準予原告周梅與被告蘇明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座落于XX劇院處的房屋1套、一些家具及現在原告處的金戒指2個、項鏈2根、銀行存款505.73元、基金9901.67元、股票20 000元歸原告周梅所有;座落于XX路XX處的房屋1套、熊貓牌21寸彩色電視機1臺、家俱1套及現在被告處的項鏈1根歸被告蘇明所有。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周梅、蘇明各負擔150元。
蘇明與周梅均不服上述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焦點】
一是原審判決是否漏判婚生女蘇韓的撫養費;
二是原審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否有誤;
三是原審對夏利小車和空調的分割是否合理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中,蘇明、周梅均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持。
(一)關于原審判決是否漏判婚生女蘇韓的撫養費問題。已逾18歲的在校大學生,因其已經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學歷的教育,父母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二)關于原審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否有誤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br /> (三)關于原審對夏利小車和空調的分割是否合理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協議處理不成的情況下,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決。
(四)關于蘇明上訴提出原審法院對本案審理有拖著辦案、壓著不結的問題。經查,原審法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首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008年8月22日依法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同年12月2日審結本案。從查明的上述審理情況看,原審法院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審結本案,不存在拖著辦案、壓著不結的問題。
【審理】上訴人蘇明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處理恰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訴訟費500元,由蘇明負擔300元,周梅負擔200元,其中,周梅負擔的200元因其撤回上訴,減半收取100元。
【總結】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但同時又規定父母只對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義務,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jieya-brush.com/hyjt/lhjf/lhflpx/259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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