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尤辰榮律師網!
上海離婚律師聯系電話

瑣事繁多,經常吵架,能否離婚?

作者:susong64時間:2023-04-16瀏覽量:495

【案件】原告與被告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1995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結婚時被告交付原告彩禮金2800元。原告的嫁奩物有:一臺錄音機、四鋪四蓋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1996年12月10日雙方生育男孩,小孩一直隨其祖父母生活?;楹笄耙欢螘r期夫妻關系較好。近幾年來,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均不善于處理家庭矛盾,為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從2006年開始雙方分居。2008年5月27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2008年8月20日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雙方關系仍無改善。2009年3月10日原告又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0日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雙方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導致夫妻感情不好,沒有在一起同居生活。從2001年起夫妻兩人都在XX市一個玻璃廠打工,但沒有交往,各住一處,長期分居已逾七年,夫妻感情確己破裂。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現夫妻感情仍無改善。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并處理小孩撫養問題。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原告稱被告沒有和好的跡象,實際上是原告在回避被告。多年來被告對原告一直不差,現在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附條件離婚,要求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小孩撫養費。
【案件焦點】原告是否可以和被告離婚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
二、被告自愿撫養小孩,原告自愿立即一次性支付被告小孩撫養費12000元;
三、原告的陪嫁物一臺錄音機、四鋪四蓋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棄,歸小孩所有;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采用協商方式和平解決。結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礎上的,缺少溝通的夫妻生活帶來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爭吵。雙方應加強溝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在實際中,應更多的考慮孩子的需求,互相體諒,承擔責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jieya-brush.com/hyjt/lhjf/lhflpx/2586.html,歡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關信息
滬上找律師,就上滬律網~
上海律師咨詢熱線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移動端右側浮動圖標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天堂_99久色图精品国产_国产成人aVa在线_久久无码专区外国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