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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以及共同財產的判定與分割問題

作者:訴訟律師時間:2020-10-29瀏覽量:654
  【案件】原告程學(化名)與被告程英(化名)于1990年8月2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分別撫養一子一女,婚后原、被告未再生育子女?;楹笤?、被告及其子女均居住在原告程學與前妻所建的三間北屋瓦房內。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隨著子女們年齡的不斷增大,原、被告有時因經濟問題產生矛盾。原告曾于2005年提出了離婚訴訟,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近幾年,原、被告及其子女之間多次因為財產引起糾紛,并有相互毆打致傷情況,故原告又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有東屋配房四間,雙方婚后無共同存款、無債權、無債務。
  另查明,原告程學與前妻劉玉(化名)離婚時約定,婚后共同財產三間北屋的所有權歸其兒子程飛(化名)所有,但雙方均有居住權。因自1988年以后XX村沒有對準個人規劃過宅基地,后經該村集體調查原告程學及其前妻劉玉兩人同意將此宅基地的使用權轉歸其兒子程飛所有。2005年,該三間北屋被翻新,房頂改為預制板平房,前墻前移九尺。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告程學與被告程英再婚時雙方均帶有子女,隨著雙方子女年齡的不斷增大,生活費用的增加,原、被告經常因為經濟問題產生矛盾。原告曾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后,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緩解。近幾年,原、被告及其子女之間又多次因為經濟及住房問題發生糾紛,并有相互毆打相互致傷的情況,致使原、被告之間的矛盾激化加深,原告又重新提起離婚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同意離婚,經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應準予原、被告離婚。原、被告再婚時居住的三間北屋瓦房系原告婚生子程飛所有,雖然原、被告婚后曾對該三間瓦房進行了翻新,但該房屋并不是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財產,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于原、被告婚后所建的四間東屋配房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程學與被告程英離婚。
  二、婚后共同財產四間東屋配房原、被告各分得兩間,其中北邊的兩間歸原告程學所有,南邊的兩間歸被告程英所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jieya-brush.com/hyjt/lhjf/lhflpx/232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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