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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增加撫養費時考慮哪些方面

作者:訴訟律師時間:2020-10-29瀏覽量:636
  【案件】原告劉艷(化名)與被告郭明(化名)2006年6月15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7日婚生一女取名郭楚(化名)。2008年因雙方生氣分居生活,2008年10月2日原告將其女兒郭楚從被告郭明母親家帶走由其撫養。期間被告郭明未盡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原告劉艷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被告郭明2009年元至6月份月平均工資收入為1714.70元。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是否可得到實現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本案被告郭明與原告劉艷在雙方分居后,原告劉艷獨自撫養女兒,被告郭明不盡撫養義務,現原告劉艷為維護女兒利益,起訴要求作為女兒父親的郭明支付應承擔的撫養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根據被告郭明工資收入、子女的實際需要酌情確定。原告劉艷起訴追要的2000元錢不屬本案撫養費糾紛審理范圍,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明從2008年10月2日起每月向原告劉艷支付其女兒撫養費460元。判決生效前未支付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支付,以后每月支付一次,至該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二、駁回原告劉艷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劉艷、被告郭明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法院應該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來處理撫養權問題。同時也應該按照父母的經濟情況處理撫養費問題。根據法規,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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