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 2005年1月25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至今沒有生育。2006年 10月被告去了XX,并以被告哥哥劉光(化名)做生意缺少資金為名要求原告匯款,原告于2007年1月5日按被告提供的劉光賬戶匯款3.2萬元,隨后不久原告去XX看望被告,原、被告因經濟問題發生吵架,原告于2007年2月底離開被告從XX回家。2007年3月被告電話告知原告其哥哥的經營失敗,雙方又發生激烈爭吵,自此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07年7月15日,被告打電話要求與原告離婚,原告叫被告回來將相關事宜協商清楚和平離婚,被告既不回來,也不告知新的聯系電話,原告去XX也找不到人。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被告沒有嫁妝。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自結婚以來至今沒有生育,2007年3月因經濟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原、被告自此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滿2年,應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jieya-brush.com/hyjt/lhjf/lhflpx/2322.html,歡迎分享.